誠者,天之道也;思誠者,人之道也。誠實守信自古以來都被視為立足之本、為人之基,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一環。但在執行案件中,很多被執行人與社會公眾背道而馳,通過各類違法手段隱瞞、藏匿、轉移財產,不斷挑釁司法權威,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,阻礙了和諧社會的建立。
雙陽法院執行局持續打擊拒執行為,近日,將調查結束的一起涉嫌拒執犯罪案件移送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分局。
基本案情
申請執行人崔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合伙糾紛執行一案,因被執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申請執行人崔某2022年5月向本院申請執行。經查,被執行人王某與其妻子丁某于2021年已辦理離婚手續,但被執行人王某于2024年2月將取得的臨時占地補償款通過非法手段打入其前妻賬戶。2024年4月,因王某規避法院執行,雙陽法院對王某采取拘留措施,羈押在長春市拘留所15天,辦案法官提審時,王某仍說補償款被前妻丁某取走,已被丁某的兄弟姐妹分配,拒不履行還債義務。
被執行人王某在取得全部征收補償款后,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,具有償還能力卻規避執行,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與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,雙陽法院將該執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以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 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】明確指出: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代表的是國家法律的尊嚴與權威,不容輕視。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,被執行人必須高度重視,且積極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,若心存僥幸,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,反而通過各種手段隱藏、轉移財產逃避執行,最終必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。
法院在此正告企圖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,切勿心存僥幸心理,司法權威不容挑戰?。?span style="text-indent: 32px; text-wrap: wrap;">圖文:雙陽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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